
主旨:有關本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115年2月至115年7月之教學助理納保、衍生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事費用,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115年4月13日臺教高(五)字第1152200828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辦理。
二、依補助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學校實際為教學助理辦理納保所需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用,由本部全額補助。學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所需人事費,由本部補助50%經費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5千元,其餘經費由學校自行支應;公立學校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實際進用原住民所需人事費,由本部補助50%經費為原則,其餘經費由學校自行支應。
三、有關學校請領各類補助說明如下:
(一)教學助理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用(填報附表一):請依實際為教學助理辦理納保人數填報,並於公文敘明其與校庫填報差異人數及原因。
(二)身心障礙者之人事費用(填報附表二,欄位填寫說明如下):
1、實際進用教學助理人數(A)欄:指學校每月一日聘任勞僱型學生兼任教學助理總人數。學生與學校間屬僱傭關係,學校(雇主)應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退者。
2、應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B)欄: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公立學校教學助理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不得低於教學助理總人數3%。私立學校教學助理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不得低於教學助理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3、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C)欄: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辦理。以學校每月填報勞僱型學生兼任教學助理總人數計算,採實際進用教學助理人數(A)欄*應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B)欄,並採無條件進位。
4、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D)欄:各校每月依法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5、身心障礙者人事費用合計(E)欄:就應進用人數及實際補助人數,依補助要點第5點第2款規定及附表二填表說明第5點辦理填列。
6、申請補助經費(F)欄:(E)欄各月份人事費用合計加總後填「總金額」,申請補助經費(F)為「總金額」乘以50%。
(三)原住民人事費用(填報附表三,並注意下列規定):
1、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收費管理員以及其他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之人數總額,每滿50人未滿100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1人;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前述約僱人員等種類之人數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2、倘學校進用教學助理非為上述人員須依法進用原住民族者,則非屬本次補助範疇。
四、115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部得依審議結果調整計畫經費,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五、旨揭費用補助申請請於115年9月30日前備妥附表一、二及三各乙份,執行單位免檢據請款,並請於來文註明受領人資訊:
(一)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名稱與代號(包括分行別)
(二)戶名
(三)帳號
(四)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五)金額。
六、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承辦人:
(一)一般大學:高教司周小姐,電話(02)7736-6752。
(二)技專校院:技職司劉小姐,電話(02)7736-6163。